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09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110地號土地為空地、平房,111地號土地為空 地、建物、平房,拍賣之建物坐落在
3.
111地號土地。另拍賣土地及建物均係應有部分,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據債務人稱係由其及共有人居住使用。又拍 賣土地上之建物,除拍賣之建物外,其餘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 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
8.
65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10.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需與本件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又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建物共有人優 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