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026地號土地為樹木、雜草。另債權人代理人稱: 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6.
附表土地上種植之樹木,依法為土地之部分,亦在拍賣之範圍。惟就實際 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 求增減價金。
7.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 文件,請應買人注意 。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