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299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種植短期作物、果樹,部分為空地及雜木。據債權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土地共有人間亦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7.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