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坐落無門牌之鐵皮建物,編號2號土地坐落廢棄工寮,部 分土地雜草雜樹。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坐落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建物,編 號2土地建有一半毀損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投標人自行 查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編號1土地土地謄本記載全筆為法定空地,經職權函詢台南市六甲區公所覆 稱,該土地業於71年間領有使用執照2筆而受套繪管制,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有無 相關建築管理法規之限制,拍定後不得以上開套繪管制等原因主張撤銷拍定。
7.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債權人聲請提高鑑定價格作為本件拍賣底價。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 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 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 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