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空地。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土地為對戶連排透天間之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3.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六、依系爭土地謄本所載,其上另有2棟同段
4.
128建號建物坐落,又記載為同段205建號之建物基地,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