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號土地為空地、雜草樹,編號2號土地上有未保存建物坐落;嗣本院現埸指界 時,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3號土地有一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1號建物係債務人自 住;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旁水溝用地,編號3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非編號1 號建物),編號1號建物現為債務人洗澡、洗衣等生活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 證,拍定後除編號
4.
3號土地不點交,編號1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8.
編號2號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2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 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 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 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編號1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投標人 注意。
11.
編號3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12.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