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時無人應門,有大型飼料控制桶定著於土地上,為畜養雞隻輸送飼 料之用途,惟再次履勘時,由第三人承租使用。
2.
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 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 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 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4.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 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 危險。六、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7.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 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 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 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 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8.
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 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9.
據彰化縣政府函稱:本件標的已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及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許 可,拍定人如欲另行申請上述證書者,應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重新辦理,惟重新辦 理者,受限彰化縣新設置牧場管理自治條例,除需要檢附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