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 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 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6.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有農發條例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