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 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 人主張權利則除建物坐落之土地外,其餘部分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 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4.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
5.
本件610-16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在本次 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 之土地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