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為路邊三角空地。另估價書 記載,該土地種植零星作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即債權人及債務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7.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 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書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 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候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