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5妥22494

臺南市仁德區中洲西段19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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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8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0
保證金:
4
總坪數:
2
坪單價:
9.9萬/坪
持分地坪:
2 坪
總現值:
11 萬
拍後增值:
-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仁德區 中洲西段 191地號,面積 320.4 m2,持分 1/48,20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13)
2.
(優先承買權)
3.
民國115年3月5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其上坐落仁德區中洲路710巷50號鐵皮 建物,部分為空地及草地。
4.
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現況部分空地,部分由鐵皮屋佔用(門牌:臺南市仁 德區中洲路710巷50號),空地上停有貨車及自用車輛,土地上另種植椰子樹2株,設有採收用攀梯。
5.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現況有一石棉瓦平房坐落,部分為果樹及空地。
6.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建物、果樹、車輛、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果樹、車輛、 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10.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拍賣土地之農作物所有權人或土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就農 作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供本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 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12.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 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7.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仁德區 中洲西段 191地號
320.4 m2 × (1/48) × 16,500 元 - 20 萬元
= -9萬元
鄰近待拍
2026/8/12
3拍 不點交
2.2 坪 / 12.8 萬
2026/8/11
1拍 不點交
170.7 坪 / 22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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