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標的現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又據債權人所查報之租約所 示,承租人為周士振,租期自民國110年5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惟因上開租賃契約於拍賣時已 租期屆滿,故拍定後點交。
6.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 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 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8.
3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 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 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六、本件拍賣之156建號建物為農舍,農舍需與所坐落土地一併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 條件。投標人需於投標時檢具
9.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0.
投標人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2.
據臺南市仁德戶政事務所函復,156建號建物之門牌已整編為德崙路1138號,請投標人注 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