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有門牌:新芳18號三合院坐落。另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本件土地為裡地。又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 占有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 後不點交。
6.
係拍賣應有部份,若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第一次拍賣底價是引用前案(113司執25955號)第二拍底價。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