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23地號土地上有非拍賣標的之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0月29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 止區汐萬路3段199巷36弄4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係新北市汐止區烘內一段13建 號,據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17日函稱於76年由申請人持憑(改制 前)臺北縣鎮公所補發之北縣汐建財字第15871號完工證明辦理建物第一次登 記。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 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