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價 人員到場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63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基隆市七堵區華新一路125號房屋西北方約560公尺處,為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4.
依據民國115年4月所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之 林業用地,目前為雜木林使用。出入交通便利性稍差。」等語。
5.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 交。倘非土地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 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有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原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 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