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51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7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興創有限合夥。 4.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興創有限合夥。 5.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本金297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藍○○。 6.上開抵押權,均於拍定後塗銷。
3.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警員導 往執行,現場由債務人之夫開門入內,債務人本人亦在場。屋內有水有電並擺有家具,使用天 然氣,室內天花板及玻璃屋搭建處均有漏水滲水之情事。債務人之夫在場略稱:「系爭建物第4 樓、第5樓並無往外擴建,均是其自行以玻璃屋搭建,室內面積與謄本所載之面積相同,至於露 台地面則以木板裝修,有嚴重腐壞狀況。」等語。屋內均有漏水情狀。另債務人之夫在場略 稱,編號54號之停車位目前自用,車位每月並無額外管理費或清潔費,均與管理費一併計算, 管理費目前一個月約莫新台幣2000元。」等語。
4.
據民國115年2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 屋齡約25年,建物鑑定價格已包含停車位。」等語。
5.
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 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 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 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 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