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 止區汐萬路2段122巷10弄27號之三層建物及建物前水泥空地占用,不鄰路,需 經由旁邊門牌
3.
21號建物前水泥空地、停車場及同巷12號廠房旁水泥小 道(即同巷10弄)始能出入。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 地之權源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四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 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 標應買。 五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 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 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 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 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 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