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稅捐人員確認房屋座落位置 無誤,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經檢視一樓牆壁有壁癌,建物外觀有7號與9號兩個門牌,惟 兩建物內部互通(中間隔一道牆,後方空間始為互通),又據第三人即債務人女兒曾OO在場表 示,該屋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從過去到現在就有兩個門牌號碼;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 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173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日後 有無因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之可能,請投標人注意。
9.
本件僅拍賣1735建號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左東段124-
12.
133地號 土地之所有權;另1735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屬違章建築且占用第三人土地,將來有被訴 請拆除之虞,亦與本院權責無涉,請投標人注意。
16.
13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17 35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第107條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 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1735建號建 物。
1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