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第三人即債務人 之子陳OO在場表示該屋債務人自住,建物有漏水情形與壁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1601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
8.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160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左營區左 西段11-
11.
93-4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 關係。
15.
93-4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1601建號建 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 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1601建號建物。
1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