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5年3月18日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陳稱標的房屋目前為自住,另據管理員表示本件標的無車位,目前管理費每月新臺幣2102元,債務人已積欠民國114年8月份至民國115年2月份之管理費計新臺幣15,264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據債務人表示有欠繳民國114年8月份至民國115年2月份之管理費計新臺幣15,264元,為實際欠款金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6.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