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查封時,經檢視該標的為4房1廳2衛浴,前後有陽台。相對人在場稱目 前與女兒同住,有1機車停車位(新臺幣50元/月),管理費為1坪新臺幣10元,房屋無漏水。惟 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之拍賣程序,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或承受,且有優先承買權,若共 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 時,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之情形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兩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以抽籤定之。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應視為非共有人之投標,他共 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