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為閒置中之露營區,有一棟鐵皮頂之貨櫃屋(未見門牌號碼), 白鐵水桶兩只,由何人占有使用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餘土地雜草叢生。本件僅拍 賣土地,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6.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7.
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