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46建號建物坐落於1193地號土地上,屋內牆壁有多處裂痕、部分天花板剝 落、採光罩破損,屋況尚可。據第三人廖O琪稱:一樓至廁所前及騎樓均經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 陳O鉉經營滷味攤,又因滷味攤營業時間較晚,經債務人同意我們使用一樓前側房間及二樓房間 (前段部分),租約期限到115年11月,債務人很少回來。另債權人稱:除租賃契約所載部分外, 均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經查,債務人與第三人陳O鉉間租賃契約,書面記載租賃範圍為一樓店面 至廚房,每月租金為新臺幣16,000元,書面記載租賃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 止,第三人廖O琪主張租賃期間延長至115年11月,是本件拍賣建物於拍定後,除承租及借用範 圍即騎樓、一樓至廚房及二樓前段房間等範圍不予點交外,其餘部分因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得 點交之。
7.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8.
746建號建物係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地政稱僅為空中占有),買受人 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就房屋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 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