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債務人稱,拍賣之建物係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另稱建物坐落之土地係向第三人 承租,而本件承租土地之租約已終止,其需將地上物清除還原歸還土地給地主。惟實際情形如 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得點交。
6.
建物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需限於基地有出租建物所有人時,並應提出證明)。
7.
拍賣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另建物後方之溫室鐵架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且坐落土地非債務人所有,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六、本案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廚房為火災受損屋,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或地震受創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 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