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51地號土地上,部分作為類似客廳之開放式空間、遊 戲間及高爾夫球練習室,部分則隔成數十間宿舍;50地號土地現圈起一部份飼養火雞。據債務 人稱:目前宿舍係由其同居人陳O妃管理,大部分宿舍均已出租,伊則與陳O妃、陳O妃之妹及小 孩居住於增建之頂樓部分。查第三人於查封前即承租或借用並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並有飼養 火雞,故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於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建物屬農業用地興建之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規定及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民國96年2月13日農水保字961848111號函示,應買人或承受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 舍條件。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 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差額賠償責任。 六、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11.
487建號建物係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
13.
133地號土地共5 79.31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14.
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