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71地號土地相連,其中70地號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71地號土 地則大部分為水池及池邊步道,小部分為雜木空地。據債權人稱:土地共有人 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 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之71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 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就同標其他標的一併承買。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各共有人就 其共有土地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