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 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坐落數棟建物,部分 為空地、部分馬路。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 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 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 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等), 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 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 體審查權限。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12.
依雲林縣政府115年7月9日府建管二字第1150549507號、雲 林縣虎尾鎮公所虎鎮工字第1150012625號函覆,拍賣之土地已為
16.
(雲) 營使字第6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 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7.
應買人於 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 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 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 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