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之土地上有平房,無出入道路;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 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 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 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