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查封時,建物內有失火焦黑痕跡,經本院函詢花蓮縣消防局,建物曾有發生火災 情事,查該建物曾發生;另經本院函請轄區警局協助及命債務人陳報建物使用現況,均未獲回 覆,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拍定後不點交。
2.
11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 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 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 出,該建物其中41.5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790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 拍定人自行處理。
3.
上開不動產2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之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 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