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1109地號土地、349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按查封筆錄所載,現由債務人之母親自 主占有使用,債務人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屬萬丹都市計畫(發佈實施日期:63年3月15日)之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 變更者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人仍應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7.
本件係拍賣1109地號土地、349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購)權時,應依同一條件即就全 部拍賣標的一同合併承買(購),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六、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定、承受、應買、 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 (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