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1建物及其他建物坐落,編號2至4土地部分 為磚造建物及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田地。據債務人稱,編號1建物為其與親屬居 住使用,建物有壁癌(油漆脫落)情形。又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其餘坐落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 使用。本件拍定後編號1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1 至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7.
2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3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編號4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8.
編號1至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編號1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0.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 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又編號3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最優 先,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次之,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