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乙43421

彰化縣鹿港鎮鹿草路3段403巷臨35號

1拍 部分點交 待拍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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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5/1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7/8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店面
總底價:
820
保證金:
164
總坪數:
103.7
坪單價:
7.9萬/坪
持分地坪:
548.4 坪
公告建坪:
103.7 坪
總現值:
346.3 萬
拍後增值:
-313.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95.7 坪
附建坪:
8 坪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4)
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洋段 1054地號,面積 272 m2,持分 1/2,50 萬
2.
彰化縣 鹿港鎮 山崙段 516地號,面積 6,080.9 m2,持分 1/6,330 萬
3.
彰化縣 鹿港鎮 鹿洋段 1434地號,面積 1,204.3 m2,持分 1/2,200 萬
4.
彰化縣 鹿港鎮 鹿草段 1469地號,面積 553 m2,持分 1/9,80 萬
建物 (1)
1.
彰化縣鹿港鎮鹿草路3段403巷臨35號,建號 153,持分 1/1,160 萬
騎樓:15.84地面層:88.66二樓層:104.5三樓層:94.16屋頂突出物:13.2合計:316.36 陽台:5.5,雨遮:20.9,合計:26.4 (住家用)
法院筆錄 (7)
2.
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1建物及其他建物坐落,編號2至4土地部分 為磚造建物及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為田地。據債務人稱,編號1建物為其與親屬居 住使用,建物有壁癌(油漆脫落)情形。又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其餘坐落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 使用。本件拍定後編號1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1 至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編號
7.
2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3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 用地,編號4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8.
編號1至3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9.
編號1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0.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 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 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又編號3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 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之順序為: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最優 先,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次之,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最後。)
土地增值 (4)
1.
彰化縣 鹿港鎮 鹿洋段 1054地號
272 m2 × (1/2) × 2,000 元 - 50 萬元
= -22.8萬元
2.
彰化縣 鹿港鎮 山崙段 516地號
6,080.9 m2 × (1/6) × 1,800 元 - 330 萬元
= -147.6萬元
3.
彰化縣 鹿港鎮 鹿洋段 1434地號
1,204.3 m2 × (1/2) × 1,800 元 - 200 萬元
= -91.6萬元
4.
彰化縣 鹿港鎮 鹿草段 1469地號
553 m2 × (1/9) × 4,600 元 - 80 萬元
= -51.7萬元
鄰近待拍
2026/6/2
1拍 部分點交
74.2 坪 / 1,271.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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