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拍賣土地上有鐵皮 屋、樓房等未保存登記建物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賣土 地係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 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7.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 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 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