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77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依地政人員指 界,770地號土地除座落拍賣建物外,餘為閒置農地,搭設有農用鐵絲棚架,拍賣建物為輕鋼構 鐵皮建物,據債權人陳報拍賣建物為空屋,兩造並未陳報拍賣房地有出租、出借等情形,因本 院無從查知正確之占有使用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 情形,則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 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 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 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 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調解筆錄,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 共有人,均得應買、承受並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承受、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