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台中市新 社區大復街50之2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不動產使用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之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惟上開具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將本標別之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 就一部標的聲明優先承買。
7.
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私法人 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查無設定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