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相對人之一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房間及建物陽 台有多處壁癌及嚴重漏水,三樓增建內堆置雜物,拍定後點交。
5.
拍賣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六、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公同 共有人,均得應買並有優先承買權,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