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有透天及鐵皮建物 坐落,部分為空地。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上之建 物及地上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 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二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三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 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一依雲林縣政府114年12月11日府建管二字第1140593191號函文,拍賣之土地有 72虎農使字第040號、80雲使字第004號(增建)使用執照在案,相關套繪管制 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 請撤銷拍定。 二依雲林縣虎尾鎮公所114年12月16日虎鎮工字第1140023359號函文,拍賣之土 地已為
10.
(雲)營使字第0044號及虎農使字第040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 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三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 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 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 本院,俾利後續處理)。四土地謄本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