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44-2地號依115年1月15日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 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請務必審慎投 標。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廢棄茶園、檳榔樹,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 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9.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10.
土地上如有作物,未併附拍賣,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作物之收取權人。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陳稱:圖面面積較登記面積短少,已超出法定公差 範圍,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主,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4.
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 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 際現況,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