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現況為盜採砂石後之漥地,雜草叢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6.
使用分區: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內政部93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541號函示意旨,拍定人取得法院拍 賣前已違反區域計畫法管制使用之土地後,其使用行為仍應符合該土地編定管 制使用之規定;縣(市)政府基於維護該土地合於原法定編定管制使用之目的 或維護公共安全之需要,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或其他法規規定,得對拍定人作 成要求採取相關合法使用或不影響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含限期變更使用、恢 復原狀)之行政處分,應買人請注意。 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依標別次序開標。另於 賣得價金扣除稅賦後,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