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現況為魚塭,據債權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 用。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地上物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債務人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出租人為他人,出租範圍為0.3690公頃全部, 租賃期間103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29,500元整。(現有無租約 不明)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 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8.
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9.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土地之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 關證明資料到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10.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