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契約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1727地號現為雜木林,110地號為菜園及空地,僅拍賣土 地,其上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 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 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8.
本標別土地使用分區:110地號為墾丁國家公園區農業用地,1727地號為同 計畫宜林用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 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1.
土地謄本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