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513地號土地現為部分建物、空地、雜木林、農田、既成道路,511地號現為部分空地、既成道路及建物。前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未一併估價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2筆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4.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特定農業區,類別為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不得以現況與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