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385.386.387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號34建物坐落於 地號401.402土地上,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385.386.387地號之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與402地號之土地相連並作為前開土地 之通行道路,具有依附關係,並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依目的性限縮解釋,385.386.387地號 之土地土地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六、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4.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賣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