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有農民活動中心(門牌:臺南市新市區華美街11之1號)、北極殿、金爐占用部分土地,其餘為廟埕、道路、榕樹。另 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物東側臨10米寬道路。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 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 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9.
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 (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 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 (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 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