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標的物現由其居住使用。惟實際 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66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本 件僅就建物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 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 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