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據鄰人稱已有半年之久,無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拍 定後不點交。建物主要坐落437地號土地,少部分使用438地號(建物一樓使用面積2.77平方公 尺、
4.
438地號上有共有人鐵皮屋1間,其餘為空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
9.
本件拍賣437地號土地及暫135建號建物應有部分,優先承買順序
11.
土 地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建物共有人經通知不主張優先承買,則 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 絕承買。 六、本件拍賣43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 得拒絕承買。
12.
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