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7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林;5-1地號部分為雜竹林、部分種植作物,另其上有二鐵皮建物。
4.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情形,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 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 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6.
本件分標拍賣,其中任一標拍定價額足供清償債務人所負債務者,其餘標 別則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 標別,未經到場者,由法院指定之。
7.
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