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187-5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竹林、部分為空地;76地號 現為雜林;
5.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 意。
11.
199地號依其土地使用規定, 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 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標的187-5地號依地政事務所函文所示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其 優先承買權人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2.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且如有優先承買人買受特定標的,其餘標 的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請應買人注意。
13.
本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是否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 購,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