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 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透天佔用,其餘為雜林空地,經詢問鄰人表示附近數 棟房屋皆共有門牌「新埔鎮大平窩3號」,又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案查封 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地號土地上有一棟無門牌透天佔用,據 居住人稱門牌號碼為「新埔鎮北平里大平窩1鄰3號」,但共用同一門牌共約6-1 2戶,大多是宗親,前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之標的,占有及使用本件土地之 法律關係不明,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 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之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5.
本件分甲、乙標拍賣,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執 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 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