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24地號土地上有 無門牌三合院全部占用及三合院旁之無門牌建物部分占用,餘為道路、空地及 雜林,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鑑價報告指出本件拍賣土地 無直接臨路,出入僅以2-3米陡坡道路通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 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