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114年11月18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
3.
712地號 土地為雜林,拍賣標的678地號土地有一門牌號碼復興區內奎輝8號房屋佔用, 並有有藍色磚造平房、紅色鐵皮屋及內奎輝8號房屋庭院佔用。另債權人陳報曾 詢問隔壁建物住戶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此處,且前開坐落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房屋 現無人居住使用,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 地上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 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拍定後不點交。
4.
以上情形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不動產之所在位置,並依現場觀察所得之 狀況所作成,至於不動產實際之位置、其上究有無建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其他之物占用,仍應依地政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 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土地均係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身份證或戶籍謄 本)。另拍賣標的712地號、678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分別為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 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 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 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另拍賣標的72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 地,該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另本件土地均設 有耕作權(權利存續期間自57年8月21日至67年8月20日止,惟設定義務人不 明),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